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基本条件(试行)
一、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工作,根据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<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晋政办发〔2024〕26 号),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,制定本条件。
二、本条件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。
三、本条件共三部分,包括井工生产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条件(见表 1—1)、井工建设煤矿复工验收基本条件(见表1—2)和露天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基本条件(见表2)。
四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《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》开展,并对照本条件设定的验收内容(不涉及的验收内容除外)和验收要求进行。涉及的各项验收内容达到验收要求时,验收结论为合格;有一项验收内容达不到验收要求时,验收结论为不合格。
五、本条件采用的《煤矿安全规程》、相关规范和规定修订后,按照对应的条款和修订的内容执行。
六、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,结合各自实际,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基本条件制定补充性规定。
七、本条件由省应急管理厅(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)负责解释。
八、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。《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<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(试行)>的通知》(晋安办发〔2019〕10 号)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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